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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1 國立中正大學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國際法組:國際私法#99394
科目:
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本件原告、上訴人(我國法人)X主張:訴外人A(我國法人)出口電腦零件乙批至荷蘭,委由被告、被上訴人(美國法人)Y運送,詎家批貨物竟困遺失無法交付,致A 受有新台幣(以下同)二百八十六萬一千一百元之損失,Y顯未盡保管注意義務,應負債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X為係争貨 物之保險人,業依保險契約給付A上開數額之保險金,並受公司對系争貨物之一切損害賠償請求等情。爱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及民法債權讓與之法則,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伊二百八十六萬一干一百元,及加付法定 遲延利息之判決。
Y則抗辯:(一)A託運時並未向伊聲報系爭貨物為貴重物品及其性質、價值依民法第六三九條規定,伊對貨物之遺失不負賠償責任:(二)縱認伊應負賠償責任,依A與伊間運送契約之約定,每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美金一 百元,則依運送契約及全球快遞服務貨物償值放同意計劃之約定,伊之賠償責任仍不得超過美金五萬元:(三)又X迄未侬我國及荷蘭法律,舉證證明伊有何侵權行為,其主張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請詳述A、X、Y各當事人之間的準據法如何決定(50%)
〔一)丁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甲與乙損害賠償?(15%)
〔二)若甲女主張當日爛碎,確實不知自己有動手傷人,然而為表誠意與歉 意,願意負起自己毆打丁致其受之賠償責任,乃由日本匯款日幣五百萬元到台灣丁之帳戶。其後警方调查證明甲確實未動手,傷害丁者 B乙與丙。甲女遂向台北地方法院訴端丁返遗該日幣五百萬元?(15%)
(三)乙男與丁成立和解約,約定由乙男賠惜丁新台幣一百萬元,丁放 所有請求與告訴權:未約定該和解契約之準法。其後乙與丁困該奖 約涉协於台北地方法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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