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智慧財產權法
一、甲為美國慢跑鞋製造商,旗下名為「spzyx」品牌的跑鞋自民國(下同)110 年起上市,主要銷售市場為北美地區,並未在我國註冊商標權。乙為定居 在美國的網紅,其頻道與影片在我國亦頗有人氣。於 114 年 8 月 10 日, 乙拍攝一支穿著「spzyx」品牌跑鞋的影片並上傳至網路社群平臺,該影片當天立即引發熱烈話題,在我國境內即有超過五十萬次以上的點閱與分 享,紛紛在網路上詢問何處可以買到「spzyx」品牌跑鞋產品,經國內新聞媒體加以大幅報導後更加廣為人知。丙嗅得商機,於 115 年 1 月起自美國向甲購買「spzyx」品牌跑鞋並輸入至我國銷售。惟丙於 115 年 3 月間收到 丁寄發之存證信函表示:其為「spzyX」商標之商標權人,要求丙立即停止銷售「spzyx」品牌跑鞋,以免侵害其商標權。丙查詢後發現,丁為運動鞋 經銷商,於 114 年 8 月 15 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 請註冊「spzyX」商標,指定使用於「衣著、靴鞋」等商品,並經智慧局於 115 年 2 月 10 日註冊公告取得商標權。試問,依據我國商標法,丙得對丁採取那些法律措施或提出何種主張以捍衛自身權益?(35 分)
二、甲經營團購商店「AK 商城」,為了販賣乙所製造的 X 商品,將 X 商品的 外觀照片(下稱為系爭照片)由乙之官方網站完整截圖儲存至手機後,在 系爭照片左上角附加「#AK 商城」之浮水印,再將照片傳送至其與團購成員所共享的平臺,甲之團購成員大約有 300 多人。系爭照片為乙之受僱 人丙在乙之指示下拍攝而成,由 X 商品之斜前方拍攝,清楚呈現 X 商品 之整體外觀。丙就職時曾與乙以契約約定「在乙公司工作期間內,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乙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亦歸乙享有」。丙正好是甲之 團購成員,發現甲傳送之系爭照片並未標示出處,將此事通知乙。乙得知後提出告訴。甲辯稱,系爭照片僅忠實拍攝 X 商品外觀,沒有運用任何特 別的攝影技術,應不受著作權保護,而且其使用系爭照片係為販賣乙之 X 商品,對乙並無造成任何損害,應屬合理使用。試問,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甲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那些著作權?(35 分)
(一)請附理由說明,系爭資料是否該當於營業秘密法第 2 條之營業秘密?
(二)若法院認定系爭資料為乙公司之營業秘密,請問甲應負何種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