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公職◆民事訴訟法
一、甲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起訴有住所在苗栗縣的丁,請求賠償甲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訴外人乙、丙各60萬元、200萬元。甲主張:「丁於去年暑假期間誘拐其時年15歲的女兒丙至南投縣山區數週,限制丙的行動自由並為性虐待,造成丙心靈嚴重創傷;甲與乙為丙的父母,因尋找及其後照顧女兒丙,極度焦慮痛苦。」問:甲的起訴有無不合法情形;如有不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置或裁判?(40分)
二、甲以乙為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利息。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向其借款120萬元,借期一年,未約定利息;乙至今未清償,且避不見面。」於訴訟中,如果乙主張甲未依約交付借款120萬元或主張自己已經於114年7月清償完畢,就乙主張之事實,應如何定其舉證責任分配?(30分)
三、甲於民國(下同)112年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返還所有物M機器。該訴訟於113年中經二審判決駁回確定,其理由為M機器屬於訴外人C公司所有,原告對之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今甲再向乙的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返還所有物M機器,並主張自己於115年5月因C公司售讓而取得M機器所有權,被告無占用之權。被告乙抗辯,前訴法院已判決確認原告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原告今再起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被告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