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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 115年 - 11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140826
115年 - 11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移民行政: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140826
科目:
二等◆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
年份:
11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6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二等◆移民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研究
選擇題 (0)
申論題 (6)
(一)說明查察與查察登記之區別?(12 分)
(二) B 脫逃過程拿器物砸向甲,甲喝令停止,B 繼續逃逸,距離越來越遠, 甲為阻止其逃逸乃開槍擊傷 B,跳彈波及旁邊看熱鬧之 E 亦受傷。請 說明對於 B、E 之受傷,分別如何處理損害賠償?(13 分)
(三) C 很快就被乙捕獲,未做任何抵抗即帶回移民單位辦公室。經訊問後 決定予以強制驅逐出國。請說明如需收容,其構成要件如何?C 若不 服如何救濟?(13 分)
(四)說明入出國及移民法就外國人收容,除第一階段外,還有那幾個收容 階段及其構成要件?(12 分)
(一)甲死亡後,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甲對於論罪科刑部分之上訴?(25 分)
(二)刑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第 38 條第 2 項、第 3 項之物、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 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在甲死亡 後,應如何處理甲對於沒收部分之上訴?(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