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 - 115-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憲法與行政法#147087

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 年份:115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憲法與行政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三)若行政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甲主張性別不具有身分識別作用,無於 身分證上登載之必要,況甲自認非屬男女二元性別可以涵蓋之第三性 別,不應由政府揭露性別。甲欲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違憲之審查,請 求宣告戶籍法第 52 條及身分證管理辦法第 8 條應記載性別為違憲, 甲之主張有無理由?(40 分)
參考法條
〈戶籍法〉
第 51 條第 1 項
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第 52 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之內容、保管、利用、查驗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6 條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第 57 條第 1 項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第 5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第 60 條第 2 項
換領國民身分證,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但更換相片換領者,應由本 人親自為之。
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款
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二、換領: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向各該申請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 8 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統一編號及其條碼。
三、出生日期。
四、相片。
五、發證日期(含發證直轄市、縣(市)別及初領、補領或換領註記)。
六、性別。
七、父姓名。
八、母姓名。
九、配偶姓名。
十、役別。
十一、出生地。
十二、戶籍地址。
十三、空白證編號。
十四、膠膜號。
前項第四款之相片,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免予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