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之事由,何者並非人事保證關係消滅之原因?
(A)保證之期間屆滿
(B)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C)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D)受僱人不能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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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62), C(146), D(1911), E(0) #220518
統計: A(41), B(62), C(146), D(1911), E(0) #220518
詳解 (共 3 筆)
#7431795
為什麼 (d) 不是消滅原因?
當受僱人因為職務行為造成公司損害且「不能清償債務」時,這正是當初成立人事保證的核心目的。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的規定,人事保證具有補充性,也就是當受僱人沒錢賠償時,保證人才需要跳出來代為賠償。因此,受僱人不能清償債務非但不會讓保證關係消滅,反而會觸發保證人履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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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為什麼是正確的消滅原因?
根據《民法》第 756-7 條規定,人事保證關係會因為下列四種法定事由而當然消滅:
- ❌ (a) 保證之期間屆滿:屬於法定的消滅事由第一款。
- ❌ (b) 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例如受僱人離職、退休或被解僱,屬於第四款。
- ❌ (c) 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保證人本身如果發生重大變化,屬於第二款。(註:同條第三款也規定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時,保證關係同樣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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