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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普通考試_記帳士:記帳相關法規#8826
> 試題詳解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規定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A)不知法令者
(B)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C)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D)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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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62), C(64), D(60), E(0) #370776
詳解 (共 2 筆)
小鼠
B1 · 2017/10/02
#2428617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修正日期民國104...
(共 1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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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
B2 · 2017/11/16
#2491835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信任不值得保...
(共 1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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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行政機關得不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A)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B)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C)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D)受處分人之前曾受同種之處分,故可推知其係故意所為,而無陳述意見之必要
#370777
甲、乙、丙三人以合夥方式經營以營利為目的之家庭手工業,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經營之家庭手工業,得免申請辦理商業登記 (B)其經營之家庭手工業,僅以自任操作為限,方得免申請辦理商業登記 (C)其經營之家庭手工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得免申請辦理商業登記 (D)其經營之家庭手工業,不論規模大小、是否自行操作、是否有僱用員工,均應申請辦理商業登記
#370778
甲、乙、丙三人以合夥方式經營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並已辦妥合夥事業之商業登記,然而乙因與甲、丙經營理念不合,故於合夥事業經營一年後,其依合夥契約約定聲明退夥,不再參與該事業之投資或經營。而乙在退夥後,對後來該甲、丙合夥經營之商業所產生的新債務,是否應負責? (A)新債務產生時,乙已經退夥不再參與該商業經營,故乙對所有新債權人皆無須負責 (B)新債務產生時,若該商業對乙之退夥一事未辦理變更登記,則乙對所有新債權人皆仍須負責 (C)新債務產生時,若該商業對乙之退夥一事已經辦理變更登記,則乙僅須對善意之新債權人負責 (D)新債務產生時,若該商業對乙之退夥一事已經辦理變更登記,則乙對所有新債權人皆無須負責
#370779
G 股份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解散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解散登記,其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得依職權直接廢止其登記,而無須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 (B)主管機關得定三十日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是否聲明異議;無異議即廢止其登記 (C)主管機關應定三十日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是否聲明異議;無異議即廢止其登記 (D)主管機關視法院裁定解散內容,而決定是否在廢止公司登記前催告其負責人聲明異議
#370780
B 股份有限公司於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時,未依規定提出所有應備文件,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直接退回申請案,而不受理登記 (B)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案後,應先限期令其改正補齊文件,於改正合法後,方予以登記 (C)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案後,先予以登記,並限期令其改正補齊文件,未於期限內改正,則註銷其所申請之登記 (D)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案後,得視缺失情況嚴重與否,決定是否先予以登記,或先令其改正補齊文件後 再辦理登記
#370781
B 股份有限公司於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時,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由 B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授權公司任何一位經理或專任職員代理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B)經由主管機關同意,可由 B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授權任何有行為能力人代理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C) B 股份有限公司雖可授權代理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但代理人資格以會計師或律師為限 (D) B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授權他人代理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而須由董事長申請辦理之
#370783
依公司法規定,經濟部應訂定關於受理公司各種業務的規費,而其所訂規費並未包括以下那一種? (A)審查費 (B)認證費 (C)抄錄費 (D)登記費
#370784
B 股份有限公司於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後,始發覺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之內容,因主管機關之疏失而發生錯誤,則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B 股份有限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 (B) B 股份有限公司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 (C)主管機關視疏失錯誤之情況嚴重與否,自行裁量決定是否進行更正 (D) B 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370785
36 公務員甲涉嫌違背職務收受廠商乙交付的賄賂,經調查局調查員丙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同時拘提甲、乙到案。於開始偵訊前,甲選任的辯護人丁趕到調查站,要求先與甲進行接見洽談案情。調查員丙認為有立即實施詢問,防止甲與乙串證之必要,故以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暫緩甲與辯護人丁之接見,並指定甲與丁在詢問結束後,接見一次,三十分鐘。詢問結束後,辯護人丁與甲接見洽談,並要求檢閱調查員詢問乙之偵訊筆錄,調查員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予以拒絕。依實務見解,下述敘述,何者正確? (A)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合法 (B)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合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違法 (C)調查員為暫緩接見違法;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合法 (D)調查員為暫緩接見及拒絕辯護人檢閱筆錄均違法
#370786
37 犯罪嫌疑人甲因被逮捕而被移送至警察局接受詢問。警詢中,甲表示欲與其辯護人談話,檢察官以情況急迫及偵查時機稍縱即逝為由,暫緩甲與其辯護人的接見,並指定甲與辯護人在移送至地檢署後再行接見。甲於警詢中,作成不利於己之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被逮捕人與律師接見的禁止或限制,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設有任何救濟程序。是故,甲無法就檢察官的處分聲明不服 (B)依現行刑事訴訟法,逮捕後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的接見限制,僅得由法院為之。是故,檢察官所為的上述處分皆為違法,甲得向法院提起準抗告,以為救濟 (C)甲得就檢察官之處分向法院提起準抗告。若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處分不當而予以撤銷或變更,便可認偵查機關係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甲所作成之陳述應絕對無證據能力 (D)甲得就檢察官之處分向法院提起準抗告。若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處分不當而予以撤銷或變更,甲作成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便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後決定之
#37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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