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原因?
(A)留學
(B)結婚
(C)分居
(D)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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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1), B(40), C(166), D(82), E(0) #242474
統計: A(1891), B(40), C(166), D(82), E(0) #242474
詳解 (共 4 筆)
#1284937
民法
第1173條
Ⅰ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Ⅲ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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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42
為維持繼承人間的公平,我國民法採取歸扣主義,於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http://www.justlaw.com.tw/service/counseling_10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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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550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關於「特種贈與歸扣」的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被繼承人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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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分析
- ❌ (a) 留學:非屬法律明文列舉的歸扣原因。留學、出國遊學或一般生活教育費,在法律上通常屬於扶養義務的範疇或一般贈與,不屬於特種贈與。
- ⭕ (b) 結婚:屬於民法明文列舉的特種贈與原因。
- ⭕ (c) 分居:屬於民法明文列舉的特種贈與原因。
- ⭕ (d) 營業:屬於民法明文列舉的特種贈與原因。
由於法律針對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是採取「列舉規定」,僅限於「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情況,不得任意擴大解釋,因此「留學」不屬於歸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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