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原因?
(A)留學
(B)結婚
(C)分居
(D)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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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1), B(40), C(166), D(82), E(0) #242474

詳解 (共 4 筆)

#1284937

民法

第1173條

Ⅰ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Ⅱ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Ⅲ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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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415
參考自郭欽銘老師親屬繼承案例甲、乙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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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42
為維持繼承人間的公平,我國民法採取歸扣主義,於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http://www.justlaw.com.tw/service/counseling_10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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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550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73 條第 1 項關於「特種贈與歸扣」的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受被繼承人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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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分析
  • (a) 留學非屬法律明文列舉的歸扣原因。留學、出國遊學或一般生活教育費,在法律上通常屬於扶養義務的範疇或一般贈與,不屬於特種贈與。
  • (b) 結婚:屬於民法明文列舉的特種贈與原因。
  • (c) 分居:屬於民法明文列舉的特種贈與原因。
  • (d) 營業:屬於民法明文列舉的特種贈與原因。
由於法律針對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是採取「列舉規定」,僅限於「結婚、分居、營業」這三種情況,不得任意擴大解釋,因此「留學」不屬於歸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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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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