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罰金易服勞役的敘述,何者錯誤?
(A)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B)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C)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勞役期限得逾三年
(D)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後,即不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的方式,易服社會勞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3), B(765), C(2611), D(686), E(0) #826526

詳解 (共 8 筆)

#1086695
42條3項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
171
0
#2743293

回樓上3F,第42之1條: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逾一年=>例外情形,不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故(D)為正確。

42
1
#2719198
刑法第42條第1項:(A)罰金應於裁判確...
(共 1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4900182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
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
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
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
。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
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
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
之日期。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
日,易服社會勞動
: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執行勞役。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
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
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12
0
#2743284
D為何對第42之1條:罰金易服勞役,除有...
(共 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2981825
一年Q
(共 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3
#4724051
C 不得逾一年
4
0
#5798582
4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59789
未解鎖
第 42-1 條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
(共 2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