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具憲法上本質重要性,而得透過修憲方式予以修改之?
(A)民主國原則
(B)共和國原則
(C)權力分立原則
(D)中央政府政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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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339), C(441), D(6320), E(0) #194131
統計: A(172), B(339), C(441), D(6320), E(0) #194131
詳解 (共 6 筆)
#185695
釋字第 499 號
二、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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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537
中央政府政治體制:內閣/總統/混合,可以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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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082
拐個彎~考修改憲法不能動的規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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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3810
還有國民主權原則、人民基本權原則不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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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371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解釋,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即俗稱的憲法核心界限或修憲條款之限制),縱使透過修憲程序亦不得予以變更。
大法院明確點出不可修改的核心基本原則包含:
- 憲法第 1 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拆開即為「民主國原則」與「共和國原則」)
- 憲法第 2 條之國民主權原則
- 憲法第二章之保障人民權利
- 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
相對地,(d) 中央政府政治體制(例如採行總統制、內閣制或雙首長制)並不屬於上述不可動搖的憲法本質核心,屬於可以透過法定修憲程序進行調整與修改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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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逐一分析
- ⭕ (a) 民主國原則:屬憲法第 1 條核心基本原則,具有本質重要性,不得修改。
- ⭕ (b) 共和國原則:屬憲法第 1 條核心基本原則,具有本質重要性,不得修改。
- ⭕ (c) 權力分立原則:屬於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具有本質重要性,不得修改。
- ❌ (d) 中央政府政治體制:非具憲法上本質重要性,國家得因應時代需要,透過修憲程序在內閣制、總統制或雙首長制之間進行體制更迭(例如我國歷次修憲對政府體制的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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