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規定,下列提出於立法院之事項,何者須經行政院院會之議決?
(A)施政報告
(B)書面答詢
(C)中央政府總預算
(D)施政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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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32), C(1752), D(175), E(0) #480120
統計: A(90), B(32), C(1752), D(175), E(0) #480120
詳解 (共 1 筆)
#7451469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因此,屬於預算案範疇的「中央政府總預算」必須依法經由行政院院會的議決始得提出於立法院。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施政報告:此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報告事項,並非憲法第 58 條明定應經院會議決的法案項目。
- ❌ (b) 書面答詢:這是行政院針對立法委員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行使質詢權時所做的回應答覆,屬於行政日常實務,不需經行政院院會特別議決。
- ❌ (d) 施政方針:同屬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施政報告與負責事項,雖會伴隨預算案附送,但在憲法條文中,只有「預算案」本身被列為必須經過院會議決的法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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