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規定,結婚若未經登記,其效力為何?
(A)有效
(B)效力未定,須有兩證人簽名認定後始有效
(C)效力未定,須舉行公開儀式補正後始有效
(D)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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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0), C(3), D(565), E(0) #227246

詳解 (共 3 筆)

#1056843
簡單:登記是結婚的生效要件.現在改登記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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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819
題目出的不太完整,應改為依現行民法之規定...
(共 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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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6393
(a) 有效:不正確。現行法律不承認未經登記的婚姻效力。
(b) 效力未定,須有兩證人簽名認定後始有效:不正確。雖然結婚書面確實需要兩位以上的證人簽名,但「登記」是法定生效要件,缺少登記就是無效,並非效力未定。
(c) 效力未定,須舉行公開儀式補正後始有效:不正確。我國自民國 97 年(2008 年)5 月 23 日起,已正式廢除傳統的「儀式婚」,全面改採「登記婚」。因此,單純舉行公開儀式、辦喜宴,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具備婚姻效力的。 
  • (d) 無效:正確。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若違反此項法定形式要件,依據民法第 988 條第 1 款之規定,該結婚直接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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