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情形何者不是構成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A)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B)所締結之契約依其性質係不得締約者
(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 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D)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 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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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3), C(72), D(519), E(0) #246470
統計: A(57), B(43), C(72), D(519), E(0) #246470
詳解 (共 2 筆)
#23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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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第 141 條
⾏政契約準⽤⺠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政契約準⽤⺠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政契約違反第⼀百三⼗五條但書或第⼀百三⼗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B) 所締結之契約依其性質係不得締約者
第 141 條
⾏政契約準⽤⺠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政契約違反第⼀百三⼗五條但書或第⼀百三⼗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政契約準⽤⺠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政契約違反第⼀百三⼗五條但書或第⼀百三⼗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C)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 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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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 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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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條
代替⾏政處分之⾏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無效︰
⼀、與其內容相同之⾏政處分為無效者。
⼆、與其內容相同之⾏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百三⼗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百三⼗七條之規定者。
代替⾏政處分之⾏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無效︰
⼀、與其內容相同之⾏政處分為無效者。
⼆、與其內容相同之⾏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百三⼗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百三⼗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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