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情形何者不是構成行政契約無效之原因?
(A)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B)所締結之契約依其性質係不得締約者
(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 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D)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 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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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3), C(72), D(519), E(0) #246470

詳解 (共 2 筆)

#239553
行政程序法

第 141 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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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5970

(A) 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第 141 條
⾏政契約準⽤⺠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政契約違反第⼀百三⼗五條但書或第⼀百三⼗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B) 所締結之契約依其性質係不得締約者 

第 141 條
⾏政契約準⽤⺠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政契約違反第⼀百三⼗五條但書或第⼀百三⼗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C)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 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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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 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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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條
代替⾏政處分之⾏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無效︰
⼀、與其內容相同之⾏政處分為無效者。
⼆、與其內容相同之⾏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百三⼗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百三⼗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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