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土地徵收補償費,於應發給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國庫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幾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A)五年
(B)十年
(C)十二年
(D)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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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63), C(4), D(967), E(0) #276010
統計: A(28), B(263), C(4), D(967), E(0) #276010
詳解 (共 4 筆)
#5612641
記『繼承10年土徵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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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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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繼承比較小
國家的徵收比較大
繼承10年不領歸屬國庫
土徵15年不領歸屬國庫
家庭的繼承比較小
國家的徵收比較大
繼承10年不領歸屬國庫
土徵15年不領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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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505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
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
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
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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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158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 26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
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
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
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
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
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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