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侵權行為消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何種規定,返還其 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A)代理權之授與
(B)無因管理
(C)不當得利
(D)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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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4), C(1614), D(213), E(0) #221818
統計: A(15), B(24), C(1614), D(213), E(0) #221818
詳解 (共 4 筆)
#325439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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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521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97 條第 2 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侵權行為消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這是為了解決侵權行為時效較短(通常為 2 年),而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的時效較長(通常為 15 年)的法律保護機制。當被害人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時,如果加害人因此獲得財產利益,法律特別規定被害人仍可主張不當得利,要求加害人吐出不法獲利的利益,以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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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不正確的原因
- ❌ (a) 代理權之授與:此為民法中有關本人授權他人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的規定(民法第 167 條),與侵權行為後的利益返還完全無關。
- ❌ (b) 無因管理:此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民法第 172 條),與加害人侵害他人權利而受有利益的情形不符。
- ❌ (d) 侵權行為:題目已明定「於侵權行為消滅時效完成後」,代表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無法再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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