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已生效之法律行為之效力,原則上是:
(A)溯及既往的消滅
(B)向將來消滅
(C)變成效力未定,由雙方協議
(D)變成效力未定,由法院判決定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97), B(209), C(16), D(50), E(0) #1120870

詳解 (共 4 筆)

#1529174

撤銷權:是針對『已生效』的『法律行為 ,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確定不生效力』,因此撤銷的對象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撤銷權行使之後,法律行為視為自始無效,溯及確定不會發生效力,民法114條第一項請參考。




43
0
#2397110
260-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
(共 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6221648

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0
0
#7449292
  •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4 條第 1 項之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 「自始無效」在法律上的效果就是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如同該法律行為從未發生過一樣)。因此,已生效的法律行為一經依法撤銷,其效力原則上是溯及既往地消滅。
ㅤㅤ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b) 向將來消滅:這是「終止」(如租賃契約、勞動契約的終止)或親屬法上特殊「結婚撤銷」(民法第 998 條規定結婚撤銷不溯及既往)的效果,並非一般法律行為撤銷的「原則」。 
  • (c) 變成效力未定,由雙方協議:法律行為的效力是由法律直接規定。撤銷權屬於「形成權」,一旦權利人單方面行使,效力就會直接發生(自始無效),不須經由雙方協議。
  • (d) 變成效力未定,由法院判決定之:同上理,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直接產生溯及消滅的法律效果,不需要也無法由法院判決來決定其是否變成效力未定。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89952
未解鎖
第 114 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
(共 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