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由何者管轄?
(A)應合併由同級法院其中之一法院管轄
(B)得合併由同級法院其中之一法院管轄
(C)應合併由上級法院管轄
(D)得合併由上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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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7), B(1471), C(189), D(189), E(0) #358274

詳解 (共 4 筆)

#557673
第 6 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 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 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 7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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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1870
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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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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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1374
這題是刑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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