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上之賄賂罪,下列何者非受賄之行為態樣?
(A) 要求
(B) 期約
(C) 交付
(D) 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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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159), C(803), D(84), E(0) #222839
統計: A(198), B(159), C(803), D(84), E(0) #222839
詳解 (共 6 筆)
#216572
受賄罪成立的方式有三:有要求、期約、收受三種。
要求:向他方表示,請求給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一有要約,本罪即行成立,不以他方之承諾或雙方意見表示一致為必要。期約:雙方約定,一定交付某種賄賂或不正利益,他人即為某種職務上之行為。期約以雙方意思一致為要件。收受:只事實上獲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謂,不論係出於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主動或被動,事前、事中或事後收受,亦不以直接收受者為限。參見刑法121與122條。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12306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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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632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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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144
在中華民國刑法的賄賂罪體系中,分為「受賄罪(收賄)」與「行賄罪(送賄)」兩種對立的犯罪類型。兩者的構成要件行為態樣完全不同:
- 受賄罪(收賄方 / 拿錢的公務員): 根據刑法第 121 條與第 122 條規定,公務員受賄的行為態樣只有三種,即 要求、期約、收受。
- 行賄罪(行賄方 / 送錢的民眾): 根據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與第 123 條規定,行賄的行為態樣為 行求、期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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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分析
- ⭕ (A) 要求:屬於受賄行為。指公務員單方面向他人索取賄賂或不正利益,只要一開口索要即成立,不以對方答應為必要。
- ⭕ (B) 期約:屬於受賄與行賄雙方的共同行為。指雙方對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約定在未來某個時間交付與收受賄賂。
- ❌ (C) 交付:屬於行賄行為。指行賄者實際將賄賂或不正利益移轉給公務員的動作。這是送錢者的行為,並非公務員受賄的態樣。
- ⭕ (D) 收受:屬於受賄行為。指公務員實際接受並納入自己處分權管轄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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