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制度對於保管機構之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同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機構
(B)必須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信用評等標準
(C)應同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
(D)應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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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195), C(37), D(133), E(0) #657596

詳解 (共 2 筆)

#2886686

保管機構資格

●絕對不能擔任的

1.經主管機關依規定處分,處分期限尚未屆滿。

2.未達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一定等級以上評等。

●經金管會核准後才行的

1. 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

2. 保管機構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

3.擔任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簽證機構。

4.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互為關係企業。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適合當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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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704
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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