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其對乙之債權供丙設定權利質權後,甲死亡,乙為甲之唯一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當然消滅
(B)甲、乙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繼續存在
(C)丙之權利質權消滅,但甲原對丙所負債務仍由乙繼承
(D)甲生前得任意免除對乙之債權,不須丙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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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506), C(216), D(8), E(1) #219039
統計: A(125), B(506), C(216), D(8), E(1) #219039
詳解 (共 10 筆)
#366465
903為質權標的物知權利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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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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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03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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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7455
A是344的但書,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 就是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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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221
回5F
我想應該是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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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434
質權也是債權一種,這時乙又繼承甲遺產,這使我想到「限定繼承,有限責任」這件事,所以甲的債對繼承人的乙還是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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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744
? 核心法條解析(民法第 344 條)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344 條(混同)規定:
「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者,其債權債務關係消滅。但其債權為他人權利之標的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題目考點拆解與選項解析
- 什麼是「混同」?
- 本題中,甲對乙有債權(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當甲過世後,乙成為甲的唯一繼承人,此時甲的債權由乙繼承。
- 如此一來,乙同時具備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身分,原本應該適用民法第 344 條本文的「混同」規定,導致甲、乙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自己不用欠自己錢)。
- 為什麼本題屬於「混同的例外」?
- 因為甲在生前,已經把這個對乙的債權拿去向丙設定了「權利質權」(也就是把債權質押給丙,用來擔保甲對丙的債務)。
- 此時,這筆債權已經成為「他人(丙)權利之標的」。
- 為了保護第三人(質權人丙)的權益,避免因為甲的死亡、乙的繼承而害丙的質權平白無故消失,此時必須適用民法第 344 條但書的例外規定——甲、乙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不消滅」,仍繼續存在。
- 因此,(B) 為正確敘述,而 (A) 錯誤。
- 其他選項為何錯誤?
- ❌ (C) 丙之權利質權消滅...:
承上所述,為了保護丙,丙的權利質權非但沒有消滅,反而因為甲、乙間的債權繼續存在,丙的質權依然完好地附著在該債權上。 - ❌ (D) 甲生前得任意免除對乙之債權,不須丙之同意:
依據民法第 903 條規定,為質權標的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丙)之同意,出質人(甲)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甲生前如果任意免除對乙的債權,會侵害到丙的質權,因此必須獲得丙的同意。
- ❌ (C) 丙之權利質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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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4346
回樓上
看最佳解 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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