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100 萬元,雙方約定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
(B)未定期限者,利息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
(C)本例之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之利息,約定無效
(D)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利息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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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50), C(1099), D(195), E(0) #410240
統計: A(44), B(150), C(1099), D(195), E(0) #410240
詳解 (共 7 筆)
#837352
(A) (B) (D)
第四百七十七條 (消費借貸報償之支付時期 )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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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261
(C) 第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110.01.20 修正之第 20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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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351
超過的部份"有效"...只是"沒有"請求權...不能請其支付...但給付的一方願給付時...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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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4504
第477條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A) ;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B)。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D)
第205條(已於110年7月20施行)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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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4356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其週年利率超過20%之部分,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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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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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第 205 條已大幅修正為:「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新法不僅將法定最高利率上限從 20% 調降至 16%,更重要的是,將超過部分的法律效力直接明定為「無效」。 ? 若以現行法的標準來看本題「約定 22% 利率」的案例,超過 16% 的部分(即 6%)其約定確實是無效的。
民法第 477 條: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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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利息,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 正確,符合法條前段「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原則上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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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定期限者,利息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 正確,符合法條中段「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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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利息應於每年終支付之: 正確,符合法條但書「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這是為了避免利息累積過久,對債務人造成過大負擔,也保障債權人能定期收回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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