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房屋為乙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其後又在該屋頂增建獨立房屋一間,屆期甲無法清償債務,乙實行抵押權時, 就該增建之房屋應如何處置?
(A)享有法定地上權
(B)享有法定抵押權
(C)得聲請成為共有人
(D)得聲請法院併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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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136), C(15), D(2172), E(0) #220466

詳解 (共 6 筆)

#694009
第 877 條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 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 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 ,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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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法》第 877 條第 1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土地上建築房屋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房屋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房屋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本題雖然是「房屋」增建獨立頂樓加蓋,但依據司法實務與法律原則延伸適用(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及相關實務見解),當建築物物權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又在原有建築物上增建「獨立房屋」時,為了提升財產的整體經濟價值,並避免拍賣後建物與增建部分分屬兩人造成權利關係複雜、難以轉讓,抵押權人乙在實行抵押權時,得聲請法院將該增建之房屋與原房屋併付拍賣。但乙對該增建房屋拍賣所得的價金,並沒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享有法定地上權:法定地上權通常發生於「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或房屋分開設定抵押/拍賣」之情形(民法第 876 條)。本題是房屋增建獨立建物,並不適用法定地上權。
  • (B) 享有法定抵押權:法律並未規定此種頂樓增建情況會讓債權人直接取得「法定抵押權」。乙原本擁有的就是約定抵押權,增建部分頂多是能否併付拍賣的問題。
  • (C) 得聲請成為共有人: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目的是為了變價(拍賣)以受清償,債權人乙並無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聲請直接成為該增建房屋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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