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汽車交付給乙保管,試問於此寄託契約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非經甲之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使用該汽車
(B)若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乙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該汽車
(C)乙為該車之定期保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甲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D)乙保管該車,受有報酬時,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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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38), C(88), D(817), E(0) #329068

詳解 (共 6 筆)

#365122

(d)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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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9條(寄託之定義及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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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6332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重大過失,仍負責。

民法§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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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578
591條(受寄人使用寄託物之禁止) ...
(共 2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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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799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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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511
  •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590 條規定,受寄人保管寄託物,如果受有報酬,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即社會一般大眾、具備專業知識經驗者應有的最高注意義務),而不是僅依「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此為無償寄託時的注意義務)。因此 (D) 的敘述錯誤。
其他選項為什麼正確?
  • (A) 乙非經甲之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使用該汽車
    • 依民法第 591 條第 1 項規定,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 (B) 若有不得已之事由者,乙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該汽車
    • 依民法第 592 條規定,受寄人應自己保管寄託物。但經寄託人之同意,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保管。
  • (C) 乙為該車之定期保養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甲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 依民法第 595 條規定,寄託人對於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定期保養屬於維持汽車正常功能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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