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槍殺人,被害人倒臥血泊中,甲突然心生不忍,電召救護車。救護車未到,被害人由鄰居緊急送醫,保住一命。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殺人的中止犯,應減輕處罰或免除其刑
(B)被害人並非甲電召救護車而倖存,屬於普通未遂,得減輕處罰
(C)樹於普通未遂,但因為犯罪後態度良好,應減輕處罰
(D)屬於普通未遂,但可依緊急避難而減輕處罰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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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4), B(406), C(43), D(7), E(0) #222870

詳解 (共 5 筆)

#1123692
應該是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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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44

第 27 條(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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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377

殺人的中止犯,應減輕處罰或免除其刑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2361402&noslave=1&exp=80#ixzz1fZvUOO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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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877
準中止犯:與中止犯相同的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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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480
本題測驗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的「準中止犯(或稱結果不發生非因行為人中止行為所致的中止未遂)」規定。
  1. 己意中止:甲在開槍後,因為「心生不忍」而放棄繼續加害,並主動採取救助行動,這符合「能為而不欲」的出於己意要件。
  2. 盡力防止結果發生(準中止犯):由於甲已經開槍且被害人倒臥血泊,此時屬於「既了未遂」(行為已完成)。甲雖然電召救護車,但被害人最終是由鄰居送醫而保住性命,這代表「死亡結果未發生,但並非因為甲的行為所導致」 
  3. 法律效果:依據《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如果因行為人中止行為以外的原因而結果不發生(例如本題鄰居送醫),只要行為人已經「盡力防止其結果發生」,仍以中止犯論處。其法定效果為「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B) 錯誤:雖然被害人不是因為甲的救護車而倖存,但甲已盡力防止結果發生,在法律上不適用普通未遂(普通未遂是「得」減輕,而中止犯是「應」減輕或免除)。
  • (C) 錯誤:犯罪後態度良好僅為《刑法》第 57 條法院量刑的裁量參考,本題有明確的準中止犯法條直接適用。
  • (D) 錯誤:緊急避難(《刑法》第 24 條)是指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等遭受重大急迫危難所做的無可奈何行為。甲是自行製造危難的犯罪者,完全不符合緊急避難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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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78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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