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攜帶值一千元之一顆石頭外出,不慎於途中遺失,石雕家乙誤為無主物,帶回家加工作成石雕,並放置商家丙處待
售,定價三萬元,請問該石雕之所有權屬於何人所有?
(A)甲(材料所有人)
(B)乙(加工人)
(C)丙(占有人)
(D)由甲(材料所有人)與乙(加工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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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2273), C(113), D(142), E(0) #326105
統計: A(130), B(2273), C(113), D(142), E(0) #326105
詳解 (共 3 筆)
#2423142
"放置商家丙處待 售,定價三萬元" 未賣出,自己定價,何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 難道雕刻家(不管雕好或雕壞),隨便喊價100萬,就變成加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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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9585
正確答案: (B) 乙(加工人)
這題考的是民法第814條「加工」,屬於動產所有權取得的重要考點。
一、民法第814條:加工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這條有兩個判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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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 加工物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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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 加工增加的價值顯著超過材料價值時,加工物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甲的石頭被撿走,難道不能要求賠償?
這是本題延伸考點。
甲遺失石頭,並不代表甲拋棄所有權,所以乙撿到時,石頭仍屬甲所有。
然而乙將石頭加工成價值顯著提高的石雕,依法取得加工物所有權後,甲雖不能再直接以原石所有權要求返還石雕,但可能依民法第816條等規定,請求償還相當於所受損害的價額。
乙是否另負侵權行為責任,則須依具體要件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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