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①國家安全局 ②外交部 ③法務部 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請選出審查會正確成員: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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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949), C(797), D(141), E(0) #455969

詳解 (共 2 筆)

#727316
第 9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 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 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 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 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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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745
因為兩岸彼此不承認對方是國家,所以不會有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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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3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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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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