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陶藝家某甲將友人某乙放在其陶藝教室之價值 500 元之黏土,以及習藝學生某丙置於黏土旁之價值 200 元之原料,
誤以為己有,取用而製作成神像一尊,價值 3 萬元。該神像之所有權歸屬於誰?
(A)甲
(B)乙
(C)丙
(D)乙與丙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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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7), B(56), C(212), D(123), E(0) #377095
統計: A(2397), B(56), C(212), D(123), E(0) #377095
詳解 (共 4 筆)
#934513
民法第814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 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本題加工人甲所增加的價值(三萬-700元)明顯超過材料價值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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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613
是因為甲“誤以為己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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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8994
是甲誤以為己有................
甲誤以為是自己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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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523
- 加工之法律效果(民法第 814 條)
-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814 條規定,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仍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加工所增加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 本案價值之比較
- 材料總價值:某乙的黏土(500 元) + 某丙的原料(200 元) = 700 元。
- 加工後價值:著名陶藝家某甲製作成神像後,價值飆升至 3 萬元。
- 結論:加工後所增加的價值(29,300 元)已經顯然超越原本材料的價值(700 元),因此該神像之所有權依法直接歸屬於加工人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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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b)、(c)、(d) 錯誤:因為神像的價值遠高於材料,材料所有人(乙、丙)依法無法取得神像的所有權(不論是單獨所有或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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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說明:雖然某甲取得神像的所有權,但某乙與某丙並非白白蒙受損失。他們可以依據民法第 816 條(不當得利)及相關規定,向某甲請求償還黏土與原料的價額(共 700 元)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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