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應考量其方法與目的之適合性、必要性、相當性,此乃行政法上何種原則之真意?
(A)誠信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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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3558), C(53), D(37), E(0) #386069
統計: A(38), B(3558), C(53), D(37), E(0) #386069
詳解 (共 1 筆)
#7381476
比例原則通說為包含「適當性」、「必要性」與「衡平性」三個子原則的「三分法」。
適當性原則:又稱適合性原則,國家所採取之措施須有助於公益目的之達成,即「目的導向」的要求。
必要性原則:又稱最小侵害原則,指在前述「適當性」原則獲得肯定後,在能達成法律目的諸多措施中,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但其功效必須與較大侵害程度的手段相同。
衡平性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從「價值取向」上規範行政權力與手段間的比例關係,方法與目的存在關聯性,卻不會過於強烈(例:殺雞焉用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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