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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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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刑法題庫1001-2000-8#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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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選題
1776.連續犯之規定刪除後,針對反覆同種行為而成為一罪之情形,學說上有提出「觸犯同一罪名之數個行為,因日時及場所之近接、方法之類似、機會之同一、意思之繼續以及其他各行為間之密接關係,將其視為一個行為係相當者,可依一個罪予以處斷」之見解以為因應。請問:此種見解在學理上稱為:
(A)實質一罪
(B)包括一罪
(C)單純一罪
(D)連續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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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 B(247), C(89), D(92), E(0) #269427
詳解 (共 1 筆)
lkkcar
B1 · 2018/02/15
#2626572
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
(共 1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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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7.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累犯逾幾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A)十五年 (B)二十年 (C)二十五年 (D)三十年
#269428
1778.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將不能犯規定為「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為因應此條法律效果從「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不罰」,如何區別不能犯與未遂犯,實為問題之重要關鍵,學說上乃有提出「以行為當時一般人所能認識以及行為人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判斷基礎,如在此種情況下,有發生結果之可能性則為未遂犯,否則為不能犯」之見解。請問:此種見解在學理上稱為: (A)具體危險說 (B)抽象危險說 (C)純主觀說 (D)絕對不能與相對不能說
#269429
1779.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之規定,行為人於一年內五次分別前往銀行、郵局及各大百貨公司搶劫財物,經法院分別宣告五年、七年、八年、十年、十二年等有期徒刑,依數罪併罰處斷時,其執行刑應在何種範圍內定之? (A)五年以上三十年以下 (B)十二年以上四十年以下 (C)十二年以上三十年以下 (D)五年以上四十年以下
#269430
1780.甲以新臺幣五萬元代價請求乙砍斷田徑選手丙之一腳,乙答應甲之請求,攜帶開山刀一把前往丙住處,將丙之一腳砍斷,迅速逃離現場。丙經家人送醫急救,醫師以顯微手術將丙被砍斷之一腳接上,幸未造成殘廢,但丙已經無法再參加田徑競賽。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之規定,甲與乙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 (B)甲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之重傷罪 (C)甲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 237 項傷害致重傷罪 (D)甲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教唆犯,乙成立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之未遂犯
#269431
1781.甲意圖竊取汽車音響,以工具撬開乙所有而停於路邊之自小客車車門,正在拆該車音響之際,被返回現場之乙發現,兩人在當場發生扭打。甲以重拳將乙擊倒在地,乙無力反抗,甲順利帶著該車音響而逃離現場。請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甲成立準強盜罪 (B)甲成立加重竊盜罪 (C)甲成立加重搶奪罪 (D)甲成立強盜罪
#269432
1782.甲持槍射殺乙,乙受槍擊重傷,倒臥血泊中,甲認為乙不久將死亡,乃己意中止繼續開槍之行為,迅速離開現場。其後,乙經友人送醫急救,所幸獲救未死。請問:在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之規定下,甲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殺人罪之中止犯 (B)甲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犯 (C)甲成立殺人罪之準中止犯 (D)甲成立重傷罪之既遂犯
#269433
1783.甲在某KTV 餐廳飲酒作樂,因細故與該餐廳經理乙發生爭吵,甲於離開該餐廳後,攜帶一桶汽油返回該餐廳潑灑洩恨,引起大火後,迅速離開現場,導致正在該餐廳消費之五名客人死亡之結果。請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殺人罪 (B)甲成立放火致死罪 (C)甲成立持有危險物品致死罪 (D)甲成立準放火致死罪
#269434
1784.甲與乙係鄰居老友,某日,乙與甲妻丙趁甲外出之際,在甲家中發生姦情,適甲自外返家撞見,乙非但無悔意,更譏笑甲係性無能,甲欲痛毆乙,但深怕敵不過而忍下來,待乙離開後,越想愈氣,乃攜帶木棍前往乙住處欲教訓乙,連續以木棍毆打乙,導致乙因傷重不治死亡。請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傷害致死罪 (B)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C)甲成立義憤傷害致死罪 (D)甲成立過當防衛
#269435
1785.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關於侵占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公益及業務上之侵占罪,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B)侵占遺失物之行為,最高法定刑為拘役 (C)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侵占罪者,頇告訴乃論 (D)直系血親之間,犯侵占罪者,免除其刑
#269436
1786.甲為早餐業者,每天早晨將餐點載於小貨車上,開往某學校附近定點販賣。某日,甲一如往常開著小貨車出門做生意,在該學校附近,不慎撞倒該校學生,經送醫後,隔日因傷重死亡。請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 238 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過失傷害罪 (B)甲成立過失傷害致死罪 (C)甲成立過失致死罪 (D)甲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 .
#269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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