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複選題
23.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或刑事罰,依大法官釋字第 517 號解釋意旨,屬立法裁量之權限,下列何者為立法機關考量之因素?
(A) 衡酌事件之特性
(B) 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
(C) 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
(D) 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
(E) 權利之具體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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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2), B(571), C(1571), D(1426), E(810) #2193673
統計: A(1542), B(571), C(1571), D(1426), E(810) #2193673
詳解 (共 5 筆)
#4395029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517
釋字第517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10 日
爭點
兵役條例就遷居致召集令無法送達者處刑罰規定違憲?
解釋文
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 (A) 、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 (C) 以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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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587
(B) 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功能就是實現人民訴訟權,與處行政罰或刑事罰無關
(E) 權利之具體內涵→社維法87、刑罰149、150,其權利之內涵均是侵害他人身體權,但行政或刑事罰均有,可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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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1965
J517
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制裁究採行政罰抑刑事罰,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苟未逾越比例原則,要不能遽指其為違憲。即對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立法機關本於上述之立法裁量權限,亦得規定不同之處罰,以不依規定入出境而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九條固以罰鍰作為制裁方法,但同法第五十四條基於不同之規範目的,亦有刑罰之規定,並非謂對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某法律一旦採行政罰,其他法律即不問保護法益有無不同,而不得採刑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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