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3 條
號誌時制設計之基本規定如左:
一、行車管制號誌,其時制設計應考慮交岔路口車輛交通量、流向、車速
、路況及行人穿越數等因素,並以使路口延滯、車輛停等次數、燃料
消耗量及廢氣排放量等負效用為最小;或使車輛通行有效綠帶寬最大
為指標,據以設計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