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2 下列有關我國行政罰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商號未經許可擅將建築物變更營業項目使用,致同時違反建築法及商業登記法之處罰規定而應裁 處罰鍰時,應擇一從重處斷
(B)訴願決定前法律有變更,受理訴願機關為訴願決定時,仍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5 條從新從輕原則
(C)法律失效前所為觸犯該法之行為,於該法失效後仍得依據該法課予裁罰
(D)違規停車之行為不論持續多久,均僅為一行為,僅得課予一次的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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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119), C(25), D(4), E(0) #687457

詳解 (共 4 筆)

#2197230
情況1:(原則從新,行為後法律變更)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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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384

行政罰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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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五條修正後,將「最初裁處時」修正為「裁處時」。依修法理由,所謂「裁處時」,除行政機關第一次裁罰時,包括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乃至於經上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等時點。
因此,當訴願程序中,「裁罰依據」因修法而有變更,則訴願機關即應以裁處當下的法規狀態為準。
修法後(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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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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