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3.關於《刑事訴訟法》所定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學理上所稱之「在場權」
(B)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C)偵查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D)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其有到場之機會,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有瑕疵
(E)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除有急迫情形外,應事先通知偵查中之辯護人
統計: A(1017), B(1005), C(157), D(856), E(209) #3407302
詳解 (共 6 筆)
Ⅰ.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Ⅱ.搜索或扣押時,如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
Ⅲ.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二)惟條文明確是規定在「審判中」,立法理由也明白表示:「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且偵查中關於搜索、扣押、勘驗之實施,在於蒐集證據,發現真實,必須迅速及時為之,如於搜索、扣押或勘驗時准許辯護人在場,不僅有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且亦有礙實施偵查之公務員迅速及時為之,足以影響發現真實,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審判中之」四字,以示辯護人僅得於審判中實施搜索、扣押或勘驗在場(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本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所以在「偵查中」,是並無§150辯護人在場權之適用的。對此,學說上的多數見解認為在偵查中亦應有適用,理由如下:
1.雖然偵查中有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但是偵查不公開是指對外界不公開,非專指對被告或辯護人不公開。
2.若辯護人在場會妨礙偵查,那再予以限制即可,一概否定偵查中辯護人之在場並無必要。
3.被告依§27Ⅰ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且被告訊問時有在場權,但卻未規定搜索時在場權,這樣情理難平。
第 150 條
最致命的陷阱:為什麼 (C) 跟 (E) 是錯的?
法條明文的限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礙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密行性與突襲性):
你有沒有發現法條刻意加上了「審判中」三個字?這代表「偵查中」的辯護人被排除在外了。
因為搜索、扣押最需要的就是「突襲」。如果檢警在偵查中準備要去搜索被告住處,還必須依法事先通知被告的律師(如選項 E 所述),那證據幾乎肯定會被提前湮滅、隱匿或串供。
基於「偵查不公開」以及保全證據的現實考量,偵查中的辯護人沒有法定的搜索扣押在場權,檢察官或警察當然也不需要事先通知他們。
為什麼 (A)、(B)、(D) 是正確的?
(A) 學理上所稱之「在場權」: 正確。法條賦予特定人在強制處分時可以到場觀看的權利,學術名詞就是「在場權」。
(B) 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 正確。誠如上述第 150 條規定。案件到了法院「審判階段」,證據通常已經保全得差不多了,此時為了充分保障被告的防禦權與程序的透明,審判中的辯護人就有權在場。
(D) 未依法通知...訴訟程序即有瑕疵: 正確。依據第 150 條第 3 項,對於「得在場之人」(如當事人、審判中辯護人),除非有急迫情形,否則一定要事先通知他們時間地點。如果不通知就直接搜,剝奪了他們的在場權,這個程序就是「有瑕疵」的違法搜索。
解題速記口訣:
遇到「搜索、扣押」的在場權:
只要看到「偵查中」的辯護人 ➔ 沒權限、免通知(因為要突襲!)。 只要看到「審判中」的辯護人 ➔ 有權限、要通知(保障防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