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 下列何種原因發生,視為撤銷羈押,無庸經過法院裁定,應立即將羈押中的被告釋放?
(A)羈押原因消滅
(B)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
(C)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處分
(D)偵查中羈押期滿,未經起訴
(E)羈押之被告受緩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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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593), C(619), D(616), E(557) #818810

詳解 (共 5 筆)

#1432015

(A)要經過法院裁定,不是視為撤銷羈押

第 107 條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

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B)108條第二項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

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C)

第 259 條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

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D)108條第七項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

時通知法院。

 

(E)

第 316 條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

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

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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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8137
視為撤銷羈押白話是等同撤銷羈押 A羈押...
(共 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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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68

不或緩起訴,押滿未訴,未延長羈押

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 、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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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299
1. 法定「視為撤銷羈押」之依據
  • (B) 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
    • 規定:「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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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處分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
    • 規定:「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但檢察官提起再議或處分尚未確定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不影響其「視為撤銷」之本質)。
  • (D) 偵查中羈押期滿,未經起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7項。
    • 規定:「偵查中羈押期限屆滿,檢察官未提起公訴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即釋放被告...。」
  • (E) 羈押之被告受緩刑之判決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
    • 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之判決,視為撤銷羈押。」

2. 為什麼 (A) 不能選?
  • (A) 羈押原因消滅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
    • 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
    • 差異點: 條文是規定「應即撤銷羈押」,此時必須由法院做出一個「撤銷羈押之裁定」,而不能像 BCDE 一樣跳過裁定、直接法律擬制「視為撤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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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731
為何A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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