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5.關於特殊強制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
(B)對第三人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C)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 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
(D)為調查最重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理懷疑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 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
(E)對於第三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 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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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306), C(318), D(165), E(185) #3833159

詳解 (共 4 筆)

#7316123

B、C:

第 153-2 條
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
對第三人管領或使用之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之卡片號碼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D、E: 

第 153-3 條
為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侵害程度較大,條件更加嚴苛),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
對於第三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實施前項調查,以有事實足認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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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042

(B)

刑事訴訟法第 153-1 條

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
對第三人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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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4291
153-1 GPS定位
ㅤㅤ
嫌        -調查犯罪、蒐集證據      -有必要時
第三人 -與嫌或扣押物等有關連  -相當理由
ㅤㅤ
未連續24HR、未累積逾2日--不用先聲請(可預期會超過期限,得先聲請許可)
要再次實施、繼續實施--應聲請
法院每次許可為30日內
ㅤㅤ
153-2 手機定位
ㅤㅤ
嫌        -調查犯罪、蒐集證據      -有必要時
第三人 -與嫌或扣押物等有關連  -相當理由
ㅤㅤ
要先聲請法院許可(許可30日內)
ㅤㅤ
153-3  熱成像
ㅤㅤ
嫌        -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案有關(最重5年以上有期)      -相當理由
第三人 -與嫌或扣押物等有關連                                       -事實足認
ㅤㅤ
要先聲請法院許可(許可30日內)
ㅤㅤ
153-6  急迫情形
ㅤㅤ
檢、檢事、警--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有立即實施必要,得逕行實施
實施後三日內聲請法院補發許可書
一、實施153-1已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已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
二、實施153-2、153-3。
ㅤㅤ
前項之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實施:
一、檢察官不許可或於報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許可之決定。
二、法院未補發許可書或於聲請日起逾三日未為補發許可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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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482
(D) 為調查最重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理懷疑(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 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
(E) 對於第三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有事實足認)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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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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