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 關於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下列選項敘述哪些是符合民法規定?
(A)買賣契約的賣方負有給付無權利追奪瑕疵之物的義務
(B)不動產交易,出賣人若於交付不動產前已移轉所有權登記,對於移轉所有權登記後交付時存在之瑕疵,不需要負擔該不動產之瑕疵擔保責任
(C)特定物買賣之標的物自始不存在時,該買賣契約原則上無效
(D)買受人於買賣契約成立時,已知悉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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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 B(140), C(505), D(469), E(0) #3200054
統計: A(375), B(140), C(505), D(469), E(0) #3200054
詳解 (共 5 筆)
#7379971
A買賣契約的賣方負有給付無權利追奪瑕疵之物的義務
是指賣方必須擔保買賣標的物(如房屋、車子或物品)完全屬於買方所有,且不會被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而搶走或限制使用。這在法律上稱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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