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7.有關遺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年滿 16 歲限制行為能力者所立遺囑無效 B.公證人的助理得為公證遺囑之見證人 C.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所立遺囑無效
(A)僅 AB
(B)僅 AC
(C)僅 BC
(D)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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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49), C(49), D(166), E(0) #3172991
統計: A(152), B(49), C(49), D(166), E(0) #3172991
詳解 (共 2 筆)
#7477784
題目解析
❌ A. 年滿 16 歲限制行為能力者所立遺囑無效
- 錯誤原因: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86 條第 2 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 正確觀念: 只要年滿 16 歲且非無行為能力人,就可以獨立、有效地訂立遺囑,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的同意。因此該敘述錯誤。
❌ B. 公證人的助理得為公證遺囑之見證人
- 錯誤原因: 根據《民法》第 1198 條第 5 款規定,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均「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 正確觀念: 公證人的助理人因為具有職務上的利害或附屬關係,為防範遺囑真意被左右,依法不具備見證人資格。因此該敘述錯誤。
❌ C. 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所立遺囑無效
- 錯誤原因: 遺囑屬於「一身專屬性」的身分處分行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其行為能力並未完全喪失,僅在進行《民法》第 15 條之 2 所列的重要財產行為(如借貸、訴訟、贈與等)時,才需要輔助人同意。
- 正確觀念: 受輔助宣告之人只要在立遺囑時具備意思能力(能辨識、理解其行為的法律效果),其所立的遺囑就是有效的,不因受輔助宣告而當然無效。因此該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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