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依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實施辦法》規定,有關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方式,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容量達 1,000 公秉以上之儲槽才需進行地盤及基礎、熔接檢查
(B)非壓力儲槽的滿水檢查,係指將非壓力儲槽注滿水
(C)壓力儲槽的水壓檢查,係將儲槽注滿水後,以最大常用壓力 1.5 倍之壓力,實施 30 分鐘
(D)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的水壓檢查,係將儲槽注滿水後,以每平方公分 0.7 公斤之壓力, 實施 30 分鐘
(E)儲槽的地盤及基礎檢查,係指將儲槽注滿水維持至少 5 日,日平均沉陷速率應小於 1 毫米, 始可放水
(A)容量達 1,000 公秉以上之儲槽才需進行地盤及基礎、熔接檢查
(B)非壓力儲槽的滿水檢查,係指將非壓力儲槽注滿水
(C)壓力儲槽的水壓檢查,係將儲槽注滿水後,以最大常用壓力 1.5 倍之壓力,實施 30 分鐘
(D)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的水壓檢查,係將儲槽注滿水後,以每平方公分 0.7 公斤之壓力, 實施 30 分鐘
(E)儲槽的地盤及基礎檢查,係指將儲槽注滿水維持至少 5 日,日平均沉陷速率應小於 1 毫米, 始可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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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122), C(88), D(77), E(127) #3214014
統計: A(136), B(122), C(88), D(77), E(127) #3214014
詳解 (共 2 筆)
#7651903
本法第十五條之五第三項所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以下簡稱儲槽)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之檢查(以下簡稱完工檢查),其檢查項目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滿水檢查:室內及室外之非壓力儲槽。
二、水壓檢查:壓力儲槽及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
三、地盤及基礎、熔接檢查: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之儲槽。
前項第二款所稱壓力儲槽,指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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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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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槽完工檢查之檢查方式如下:
一、滿水檢查:將室內或室外之非壓力儲槽注滿水。
二、水壓檢查:
(一)壓力儲槽:將儲槽注滿水後,以最大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之壓力,實施十分鐘。
(二)設置於地下之非壓力儲槽:將儲槽注滿水後,以每平方公分零點七公斤之壓力,實施十分鐘。
三、地盤及基礎檢查:
(一)將儲槽注滿水維持至少五日,日平均沉陷速率應小於一毫米,始可放水。
(二)依下列規定設置沉陷量測點(圖示如附件一):
1.沿槽殼圓周對稱均勻設置,其間距不得大於九公尺,每座儲槽至少設置四點。
2.直徑三十公尺以上之儲槽,並需於儲槽底板沿通過前開槽殼沉陷量測點之直徑線上設置,其間距不得大於三公尺。
(三)沉陷量測時機:
1.進水前與放水後,於槽殼及儲槽底板均應量測。
2.進水時,進水速率應符合下表規定,並於進水高度達儲槽高度四分之一、二分之一及四分之三時,於槽殼至少各量測一次:
3.滿水期間每二日,於槽殼至少量測一次。
四、熔接檢查:
(一)依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三七一○對儲槽側板縱向熔接縫及水平熔接縫進行放射線透過試驗(攝影位置如附件二)。
(二)依據 CNS 一二六五七對儲槽側板與底板、底板與底板之熔接縫進行磁粉探傷試驗。但無法進行磁粉探傷試驗時,依據 CNS 一二六六一進行滲透探傷試驗。
(三)以二分之一大氣壓之真空度或儲槽內部施加五十毫米水柱高之空氣壓對儲槽頂板、管嘴及人孔等相關熔接部分進行測漏試驗;如管嘴及人孔等相關熔接部分,或任何填角焊部分無法進行測漏試驗時,進行磁粉探傷試驗或滲透探傷試驗。
專業機構實施前項第三款地盤及基礎檢查時,應依儲槽管理權人提供之下列資料進行判定:
一、原始設計書圖資料,包括儲槽基本資料、地層資料、承載力與沉陷量分析計算書、基礎設計圖及施工規範等。
二、儲槽施工中,基礎填築部分必要之工地密度試驗、夯實度試驗,與依其基礎型式及設計載重完成之土壤改良成效檢驗、平板載重試驗或樁載重試驗等相關施工品質查驗紀錄及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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