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有關警察人員使用槍械逕行射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於情況急迫且不即時制止將危及警察人員生命時
(B) 行為人以致命性武器攻擊警察人員時
(C) 行為人持兇器滋事時,經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從時
(D) 行為人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時
(E) 行為人拒捕並有脫逃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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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7), B(537), C(127), D(526), E(66) #3887947
統計: A(517), B(537), C(127), D(526), E(66) #3887947
詳解 (共 2 筆)
#7494187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
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
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
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
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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