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29.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有關請領眷屬加計給付規定,下列哪些正確?
(A)保險人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0%加給給付
(B)最多加計至 30%
(C)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D)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亦得申請眷屬加成發給津貼 。
統計: A(24), B(5), C(24), D(19), E(0) #3779459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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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0% 加給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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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魔鬼細節 ⚠️):最多加計至 20%。此限制為「給付百分比上限」,而非「人數上限。若同時扶養符合資格之眷屬 3 人以上(如父母 2 人 + 配偶 1 人),每人加 10% 在數學上為 30%,但法律仍剛性卡死在最高加給 20%(總額 80%),切勿被舊教材「最多加成 2 人」的死板文字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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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裝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父母自 111 年 1 月 18 日起正式納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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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本條為一體適用。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均得申請眷屬加成發給(津貼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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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盲點與轉變:在 2009 年修法導入本條文前,失業給付僅依勞工個人計給(60%)。立法者隨後意識到「非自願失業非個人危機,而是核心家庭的經濟災難」,為不讓依賴人口因家長失業而失去基本生活尊嚴,因而建立隨扶養人口加成之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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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立法精神:在勞工遭遇非自願失業及職訓的職涯空窗期時,由社會共同體(就保基金)介入,暫時替代勞工履行其對家庭中弱勢人口(妻、子、父母)的扶養義務,在「尊嚴生存」與「激勵就業」之間,劃出一條最理性的平衡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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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加給 10%:立法精算認為,家庭每多出一名「無工作能力」的依賴人口,其基本口糧與生活邊際成本大約增加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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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20%(最高領 80%)的道德風險防線:此為最關鍵的「動態平衡」。如果加給無上限,一旦勞工生養眾多,失業津貼可能高達 100% 甚至 120%,引發嚴重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不工作拿得比工作多)。因此,將總給付上限剛性鎖定在 80%(60%+20%),既保溫飽,又留有 20% 的經濟缺口作為促使勞工積極尋職的「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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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納入父母:現行法已於民國 111 年 1 月正式將「父母」納入加計對象,以緩解少子化與超高齡社會下「夾心世代」勞工實質負擔三代同堂的贍養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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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下修 18 歲成年之衝擊與例外:因應民法將成年年齡正式下修至 18 歲(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本條文所稱之「未成年子女」僅限未滿 18 歲者。若子女滿 18 歲(已成年)但仍在學,由於不符合本條「未成年」字面,實務上一律無法認列加計(此點與勞保年金或所得稅法放寬在學即可之規定完全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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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性防禦例外:若該名子女雖年滿 18 歲已成年,但符合「身心障礙子女」要件(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則依然可以合法認列加計,完全不受 18 歲年齡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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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血緣之身分死線(收養 vs 繼子女):法條所稱「子女」嚴格限定於具有法律血緣或擬制血緣關係之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或養子女。若為再婚勞工扶養配偶與前手所生之「繼子女」,在未辦妥合法收養登記前,不論多無收入,實務上一律不准認列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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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一體適用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其法理在於消除有家庭負擔之失業勞工投入長期全日制技能培訓時的經濟障礙,避免其因即時現金壓力被迫放棄職能重塑、投入低薪臨時工,從而實踐長期穩定就業之施政終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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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受理:勞工於非自願離職後,親自前往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中心)辦理求職登記與失業認定時,直接於給付申請書中填報受扶養眷屬欄位並附上戶口名簿影本(身心障礙子女另附身心障礙證明),即可一站式完成行政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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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落日補發時效:若初次失業認定時漏未填報眷屬,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可於 2 年請求權時效內,檢具文件向勞保局申請補發眷屬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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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跨機關勾稽:勞保局收到資料後,直接透過內部行政網絡系統,逕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進行電子數據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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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查核雙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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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債權投保紀錄:受查對象不得加保於任何勞保、就保或職保單位(職業工會投保者將啟動個案事實查核,原則上以查無投保紀錄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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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比對底線:連線財稅資料庫中,受查對象必須查無薪資所得(代號 50)與執行業務所得(代號 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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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收入從寬原則:眷屬若僅有存款利息、股票股利或房屋租賃等純被動收入,不論金額多高,只要不屬於實質勞務產出之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實務上仍會認定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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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健保/綜所稅完全脫鉤:勞動部函釋放寬,受扶養眷屬不以健保隨同被保險人附加、或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為必要條件,採取完全獨立之就保實質薪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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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例一(中途就業):勞工請領一期(30日)失業給付,原申報配偶加計 10%。配偶於該週期的第 15 天找到工作並投保勞保。
實務切算:第 1 至 14 天(共 14 天)配偶實質符合無收入要件,此 14 天之 10% 加給覈實發給;自第 15 天(就業當日)起至第 30 日(後 16 天)停止發給該配偶之加計份額。 -
範例二(中途成年):扶養之未成年子女(無身心障礙)於請領一期(30日)失業給付週期的第 20 天剛好滿 18 歲生日。
實務切算:第 1 至 19 天(共 19 天)該子女在法律上仍屬「未成年」,此 19 天之 10% 加給足額核付;自第 20 天(生日當日)起(後 11 天)因身分轉為成年,停止發給該子女之加計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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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將依《行政程序法》作成行政處分,撤銷原溢領日數之給付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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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檢附繳款單,令勞工限期於 30 日內返還溢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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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繳回者,免經司法訴訟,直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強制執行(依法扣押薪資、存款或名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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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環節 |
具體行政運作與彈性機制 |
主管與協力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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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端收件 |
辦理初次失業認定/職訓報名時合併填寫眷屬,附戶口名簿影本。漏報者可於 2 年時效內申請補發。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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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站式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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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審查 |
按月發動財稅資料庫(精準查核 50、9A 碼)與勞就職保系統連線,實質查核工作收入。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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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切算 |
採按月發動、按日動態比例核算。眷屬若中途就業或非身障子女年滿 18 歲,自變更當日起按日扣除。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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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弊追償 |
查獲隱匿眷屬收入或變更致溢領者,依法撤銷原處分,發文限期 30 日內繳回,逾期移送強制執行。 |
勞保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失業職訓一體加(D),一人十趴雙封頂(A、B);
父母配偶手冊子,民法十八下修止(C、18歲陷阱);
財稅勾稽無薪資,按日切算溢領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