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有關磚造、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其高度限制為(A)加強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 10 公尺,但不得超過三層(B)高寬比不得大於 2.2(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準),層高不得超過 4 公尺(C)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之高度,其樓層 不得超過三層,簷高不得超過 12 公尺(D)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9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 7 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