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82.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調解委員會運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
(B)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三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C)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D)勞資爭議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者,為調解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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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9), C(44), D(45), E(0) #3779512

詳解 (共 1 筆)

#7602704

 

技能檢定國家級考典: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運作、決議與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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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歷屆試題
Q.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有關調解委員會運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學科題庫)
  • (A) 正確: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

  • (B) 錯誤: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非三分之一)。

  • (C) 正確: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 (D) 正確:勞資爭議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者,為調解不成立。

  • 官方標準答案:(A)、(C)、(D)

  • ⚠️ 備考提醒:本題在官方題庫中定性為「複選題」,學科作答時必須同時勾選 ①③④ (ACD) 始得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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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核心法源與逐項解析(Legal Basis)
現行調解委員會的法定程序與組織架構,受《勞資爭議處理法》三大核心條文剛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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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組織人數門檻(第 13 條)
  • 條文:「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三人或五人。」

  • 法理邏輯:採奇數委員設計。以三人制為例,由勞資雙方當事人各選定 1 名調解委員,再由地方主管機關(如勞動局)指派 1 名中立委員兼主席。這種「1(勞)+ 1(資)+ 1(官方專長)」的對稱結構,可防範單方擴大勢力,並確保表決時不會產生同票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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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開會與決議門檻(第 18 條第 1 項)
  • 條文:「調解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 法理邏輯:採取「雙重過半」防禦機制。

    • 過半數出席(開會門檻):防止勞資任何一方以「集體蓄意缺席」的方式癱瘓會議,或由單方少數人強行開會。

    •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門檻):確保產出的「調解方案」具備委員會實質多數的民意代表性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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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事人表態結案(第 20 條)
  • 條文:「勞資爭議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者,為調解不成立。」

  • 法理邏輯:貫徹「當事人自主原則」。調解屬於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其本質為促成勞資雙方的私法合意。委員會作成的方案本質上僅具「建議」性質,不具剛性司法判決力,故只要勞資任一方口頭或書面拒絕,即依法宣告「調解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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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剛性落日條款:第 21 條「視為調解不成立」
為了防止調解委員會在行政程序中無限期拖延、侵害當事人實體權益,法律特設第 21 條強制擬制機制(全國法規資料庫絕對正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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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行法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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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召開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一、未能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召開會議。
二、未能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作成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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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雙重程序防禦邏輯
  • 第一款(防範惡意流會):因委員出席不過半,導致會議開不成(對應第 18 條第 1 項)。防止任何一方利用消極不出席的拖延戰術卡死調解程序。

  • 第二款(防範議而不決):對應第 19 條第 2 項。指派委員調查 facts 後,應自指派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若未能在上述法定調查及延長期限內作成調解方案,眼看死限已到,法律即一刀切判定難產,強制腰斬結案,視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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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立法目的與政策宗旨(Legislative Purpose)
  1. 迅速化解糾紛,落實最後手段原則(Ultima Ratio)

    • 勞資爭議期間受到第 8 條「冷卻期」保護(資方不得因爭議解僱、調職勞工;勞方不得罷工)。第 21 條限時結案之設計,能縮短勞資雙方懸而未決的痛苦期。

  2. 維護大眾公共利益,加速爭議分流

    • 調解不成立是發動後續救濟的「法規憑證」。唯有迅速取得「不成立證明書」,勞方才能無縫進入下一個實體階段:

      • 權利事項:解鎖前往法院發動「勞動訴訟」或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 調整事項:解鎖工會依法舉辦「全體會員無記名罷工投票」之集體爭議權(符合本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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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實務運作與行政流程
在台灣勞資實務中,觸發第 21 條程序卡死時之標準作業流程(SOP)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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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委員會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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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狀況一:委員故意缺席,出席不過半,導致連續流會
       └─► 狀況二:意見分裂,超過法定調查及延長期限(10日+延長15日),方案內部難產
       │
       ▼ (行政機關強制發動《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1 條)
[ 剛性判定:視為調解不成立 ] 
       │
       ▼ (行政文書結案)
[ 委員會秘書直接製作筆錄,函送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勞動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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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刻核發關鍵憑證)
[ 主管機關正式核發「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給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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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拿分致命盲點防禦:第 20 條 vs. 第 21 條
在技能檢定選擇與術科題型中,命題委員極度喜歡混淆這兩條的法律效果,請牢記以下剛性辨析:
  • 第 20 條【實質不同意 ➔ 調解不成立】:
    委員會程序完全合法,雙重過半開了會、也投票通過了調解方案。是「當事人本人(勞方或資方)」在最後關頭搖頭拒絕接受。

  • 第 21 條【程序被卡死 ➔ 視為調解不成立】:
    調解方案連送到當事人面前的機會都沒有。在「委員會內部程序」階段,就因為委員缺席流會(第一款),或是時間逾期、調查與延長時限截止導致方案難產(第二款)而直接被法律強制腰斬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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