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受人不按時支付價金,拍賣人得解除契約而再行拍賣,惟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時,依民法規定,法律效果如何?
(A)再行拍賣無效,原買受人應負賠償責任
(B)再行拍賣無效,原買受人無庸負賠償責任
(C)再行拍賣有效,原買受人應負賠償責任
(D)再行拍賣有效,原買受人無庸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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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9), C(1097), D(167), E(0) #826502

詳解 (共 3 筆)

#1142559

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

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

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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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 再行拍賣有效,原買受人應負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397 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如果不按時支付價金,拍賣人可以解除契約並將其物再行拍賣。如果再行拍賣所得的價金,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時,原買受人必須負擔其差額並賠償損害。因此,再行拍賣完全有效,且原買受人依法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 再行拍賣無效,原買受人應負賠償責任
    此選項錯誤。拍賣人依法解除契約後所進行的再行拍賣程序是完全有效的,並非無效。
  • (b) ❌ 再行拍賣無效,原買受人無庸負賠償責任
    此選項錯誤。再行拍賣為有效,且原買受人造成了價差與費用損失,依法必須負賠償責任。
  • (d) ❌ 再行拍賣有效,原買受人無庸負賠償責任
    此選項錯誤。雖然再行拍賣有效,但原買受人不可免責,仍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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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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