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惟如有意見,則:
(A)應絕對服從
(B)應相對服從
(C)應陳訴義務
(D)得隨時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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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64), C(517), D(2983), E(0) #148371

詳解 (共 2 筆)

#809487
服務法第2條&保障法第17條不要搞混了!!!
第 2 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 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第 17 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 ,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 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 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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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502
已修法

公務員服務法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以書⾯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7 條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以書⾯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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