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兩願離婚,雙方當事人須以書面為之
(B)兩願離婚時,不得請求贍養費及損害賠償
(C)判決離婚時,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D)離婚時,採分別財產制者,各自取回其結婚時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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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074), C(124), D(1115), E(0) #303352
統計: A(52), B(1074), C(124), D(1115), E(0) #303352
詳解 (共 8 筆)
#370596
| 第 1058 條 |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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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316
回四樓:看2f跟3f就知道只有判決離婚才有贍養費跟損害賠償的問題,所以反之,兩願離婚不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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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620
民法就是在考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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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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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判決離婚損害賠償)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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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94090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贍養費之給與)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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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82
懂D
只是想問那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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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664
(B)依早期最高法院之見解,兩願離婚(協議離婚)屬於雙方合意解除婚姻,與判決離婚不同。因此,除非雙方在協議書中有特別約定,否則「法律上不得」直接依民法裁判離婚的規定去向法院請求贍養費或過失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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