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何種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A)一、申請雜項執照,二、申請開發許可,三、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B)一、申請開發許可,二、申請雜項執照,三、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C)一、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二、申請雜項執照,三、申請開發許可
(D)一、申請開發許可,二、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三、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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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592), C(187), D(705), E(0) #436401
統計: A(78), B(592), C(187), D(705), E(0) #436401
詳解 (共 6 筆)
#735820
開發許可一定在最前面。
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一定在最後面。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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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605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13 條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相關審議作業
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具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一、申請開發許可。
二、山坡地範圍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取得水
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
三、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海埔地開發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免依前項第二款申請
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之工程需與建築
物一併施工或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於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之異動登記前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者,得由申請人先行申請辦理使用
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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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5099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相關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具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一、申請開發許可。
二、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並移轉登記為該管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但其他法律就移轉對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申請公共設施用地以外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四、山坡地範圍,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但申請開發範圍包括山坡地及非山坡地範圍,非山坡地範圍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同意納入水土保持計畫範圍者,得免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
填海造地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免依前項第四款規定取得整地排水完工證明書。
第一項第二款相關公共設施用地按核定開發計畫之公共設施分期計畫異動登記及移轉者,第一項第三款土地之異動登記,應按該分期計畫申請辦理變更為許可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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