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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4 桃園縣專任人事人員法規測驗試卷#9670
> 試題詳解
3.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下列何者為是
(A)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B)委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委任職務時,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C)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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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19), C(37), D(63), E(0) #402012
詳解 (共 1 筆)
Chris AG
B2 · 2021/08/16
#5010196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7 條 第1項 ...
(共 1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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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4.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是(A)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本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B)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C)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仍敘原俸級。(D)以上皆非。
#402013
5.某甲於民國85年1月1日初任某局薦任第九職等機要秘書職務至90年12月31日,每年年終考績均為甲等,民國91年1月1日調整擔任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機要專員職務,某應敘(A)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一級(B)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一級(C)薦任第八職等本俸五級(D)薦任第七職等本本俸一級。
#402014
6.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按銓敘審定之俸級支給。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借支之俸級者,自到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借支之俸級者,或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下列何者為是(A)應予追繳。(B)如係依規定期間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者,應予追繳溢數二分之一,其逾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應將借支溢數繳回。(C)除係依規定期間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予追繳外,其逾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應按逾限日數分別將借支溢數或全額繳回。(D)以上皆非。
#402015
7.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A)停發本俸 (年功俸) (B)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 (C)得發給四分之一之本俸 (年功俸) (D)得發給五分之一之本俸 (年功俸) ,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402016
8.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檢同有關資料,報請本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3名中圈定陞補之;設某機關課員職務出缺5名,參加陞遷之辦事員有20人,應就(A)5人(B)10人(C)15人(D)20人中圈定陞補之。
#402017
9.各機關下列人員無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陞任:(A)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者。(B)最近四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 (成) 有案者。(C)最近五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者。(D)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
#402018
10.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A)訴願(B)公務人員陞遷法(C)公務人員考績法(D)公務人員保障法 提起救濟。
#402019
11.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A)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B)經甄審委員會議決議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C)經考績委員會議決議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D)視業務需要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 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及報名規定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
#402020
12.各機關職務出缺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A)個月(B)二個月(C)三個月(D)四個月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402021
13.下列何者為是(A)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B)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八人至二十四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C)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二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D)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E)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八條規定組織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委員之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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