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警察機關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當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針對犯嫌進 行位置追蹤,其實施之期間,不得逾連續「甲」小時或累計逾「乙」日,如將逾期者,應於再次實施 前或期間屆滿前,依法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許可書,而法院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丙」日。請問甲、 乙、丙各自為何?
(A)甲為 24,乙為 1,丙為 15
(B)甲為 24,乙為 1,丙為 30
(C)甲為 48,乙為 2,丙為 15
(D)甲為 24,乙為 2,丙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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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0), D(1), E(0) #3928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