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表見代理,如其相對人不主張適用表見代理者,仍應適用狹義無權代理
(B)事實行為亦得成立表見代理
(C)相對人得對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者,須相對人自己屬於善意,亦即於無權代理行為成立時, 對於無權代理並不知情
(D)有關民法第 110 條之賠償範圍,相對人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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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880), C(195), D(135), E(0) #3143306

詳解 (共 3 筆)

#5914842
關於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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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708
民法第169條本文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此為表見代理之規定,對此成立表見代理行為之客體與代理行為之客體相同,依照民法第103條規定限於「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不及於不法行為與事實行為

來源:https://talk.superbox.com.tw/Text.aspx?id=3086&chksum=Super168947640Talk
(國試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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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554
(如有錯歡迎大家幫忙修改)

解析如下:

(A) 關於表見代理,如其相對人不主張適用表見代理者,仍應適用狹義無權代理
✅ 正確。
表見代理(民法第169~171條)是為保護善意相對人而設,因此是否主張適用表見代理,由相對人決定。如果相對人不主張成立表見代理,則回歸一般的狹義無權代理規定處理。

(B) 事實行為亦得成立表見代理
❌ 錯誤。
代理制度僅適用於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不能成立代理,也不能成立表見代理。

例如:

買賣契約(法律行為)→ 可以代理。
搬運貨物、清掃房屋(事實行為)→ 不適用代理制度。

因此,本選項錯誤。

(C) 相對人得對無權代理人請求損害賠償者,須相對人自己屬於善意,亦即於無權代理行為成立時,對於無權代理並不知情
✅ 正確。
依民法第110條,相對人必須是善意(不知道代理人無代理權),才能向無權代理人請求履行或損害賠償。

(D) 有關民法第110條之賠償範圍,相對人得請求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 正確。
民法第110條的損害賠償,以信賴利益為原則,而不是履行利益。

結論

答案:✅ (B)

考試重點整理
代理、表見代理 → 只適用於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 → 不適用代理制度。
表見代理 → 保護善意相對人,可由相對人選擇是否主張。
無權代理(民法第110條) → 相對人須善意,賠償範圍為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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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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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代理制度之本質在於代理人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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