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上正當防衛之要件?
(A)主觀上應具有防衛意思
(B)客觀上出現現在不法侵害
(C)出於不得已時方得為之
(D)僅能向不法侵害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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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66), C(1652), D(618), E(0) #3274574
統計: A(75), B(66), C(1652), D(618), E(0) #3274574
詳解 (共 6 筆)
#6427312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的要件,包含主客觀:
1. 客觀:須存在防衛情狀+防衛手段。
-防衛情狀:須面臨「現在」「不法」侵害,即該侵害須有現在即將馬上發生的急迫性,以及該侵害具有不法性(符合犯罪三階層的前二階層)。符合B,D選項所述。
-防衛手段:須符合「適當性」及「必要性」,前者指該手段須有助於防衛目的,且是當下同等有效的防衛手段中侵害最小者。注意,正當防衛不須比較衡平性(即不用衡量法益大小,這是緊急避難才需要的)。
2. 主觀:通說認為須具備「防衛意識」,即主張防衛者在防衛當下內心須有出於維護自己/他人法益的意思。符合A選項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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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415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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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2551
不得已為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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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567
(A) 主觀上應具有防衛意思
✅ 正確(必要要件)
(B) 客觀上出現現在不法侵害
✅ 正確(最核心要件)
(C) 出於不得已時方得為之
❌ 錯誤(本題答案)
?「不得已」是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的要件
? 正當防衛只要求「必要性」,不等於「最後手段」
(D) 僅能向不法侵害者為之
✅ 正確
? 防衛行為必須針對「加害人」,不能打無關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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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7121
- ❌ (C) 出於不得已時方得為之:這是「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的特有要件(即避難行為的補充性,必須是最後唯一手段,能逃跑就必須逃跑)。而「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是「正對不正」的防衛權利,只要手段符合「必要性與相當性」即可,並不以「不得已(即別無他法或無處可逃)」為必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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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選項分析(皆屬於正當防衛之要件)
- ⭕ (A) 主觀上應具有防衛意思:主觀上必須具備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意思,否則可能構成「偶然防衛」。
- ⭕ (B) 客觀上出現現在不法侵害:客觀上必須有正在發生、尚未結束的違反法秩序之侵害行為。
- ⭕ (D) 僅能向不法侵害者為之:正當防衛是對抗「不法侵害來源」的權利,因此反擊行為只能施加在該不法侵害者身上,不能波及無辜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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